检测项目 |
取样批量规定 |
取样方法 |
送检要求 |
检测依据的标准 |
水泥 化学分析 |
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、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。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。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。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力规定为:200×10 4t以上,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;120×10 4t~200×10 4t,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;60×10 4t~120×10 4t,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;30×10 4t~60×10 4t,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;10×10 4t~30×10 4t,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;10×10 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。 |
取样应有代表性,可连续取,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,总量至少12kg。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,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。 |
用袋装好,并封口包好。 |
《通用硅酸盐水泥》 GB 175-2007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/T176-2017 |
粉煤灰 化学分析 |
连续供应的500t相同等级、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编号,不足500t按一个编号论,每一编号取一次样品。 |
取样应有代表性,可连续取,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,总量至少3kg。 |
用袋装好,并封口包好。 |
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/T 1596-2017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/T176-2017 |
矿渣粉 化学分析 |
矿渣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。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。矿渣粉出厂编号按矿渣粉单线年生产能力规定为:60×10 4t以上,不超过2000t为一个编号;30×10 4t~60×10 4t,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;10×10 4t~30×10 4t,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;10×10 4t以下,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。 |
取样应有代表性,可连续取,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,总量至少20kg。试样混匀后,按四分法缩减取比试样用量多1倍的试样。 |
用袋装好,并封口包好。 |
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/T18046-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/T176-20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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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凝土拌合用水 化学分析 |
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,在使用期间,检验频率为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一次;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;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;在质量稳定一年后,可每6个月检验一次;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;在质量稳定一年后,可一年检验一次;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,应立即检验。 |
用无污染的容器并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,并密封待用,取样不少于5L。地表水宜再水域中心部位、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,并应记载季节、气候、雨量和周边环境情况。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,或直接用容器采集,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。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。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,在池中距水面100 mm以下采集。 |
容器加水样后加盖密封。 |
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-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/T5750.4-2006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/T11901-19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GB/T11896-198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/T11899-1989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/T6920-198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/T176-2017 |
砂 化学分析 |
使用火车、船、汽车方式运输时,以400 m 3或600吨为一验收批。使用小型运输工具运输时,以200m 3或300吨为一验收批。 |
在料堆取样时,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,然后均匀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,组成一组样品,总量至少30kg。 |
用袋装好,并封口包好。 |
普通混凝土用砂、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-2006 |
石 化学分析 |
使用火车、船、汽车方式运输时,以400 m 3或600吨为一验收批。使用小型运输工具运输时,以200m 3或300吨为一验收批。 |
在料堆取样时,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,然后均匀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共16份,组成一组样品,总量至少50kg。 |
用袋装好,并封口包好。 |
普通混凝土用砂、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-2006 |